夫妻的唯一法定連帶債務-家庭生活費

2020-01-28

社區民眾都知道阿嗄和三伯是夫妻,三伯有天到住家對面的雜貨店採買家用物品,但身上錢帶不夠,尚差200元,三伯跟老闆說要先欠著,改天再拿給你。後來三伯忘了給老闆錢,而老闆某天碰巧遇見首嗄,便向阿嗄要三伯欠的200元,阿嗄可以說:「不是我買的,不能叫我還。」嗎?

阿嗄不能拒絕清償,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Ⅰ.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Ⅱ.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關於家庭成員食、衣、住、行、育、樂之支出,係稱「家庭生活費用」,法律對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是規定可由夫妻自行去約定,若沒有約定,也不見得就是一人出一半,也是看何人比較有錢,比較有錢的就出多一點,也就是依雙方經濟能力多寡分擔。

而且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也不一定要出錢,出力也算,例如本例水某為專職家庭主婦,其做家事如打掃家中環境、煮三餐、帶小孩等等,因為這些勞力若是請別人來做,也都可以換算成金錢。

而民法同時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意即與家庭生活有關之支出,對外而言,夫妻對於花費支出所生債務,係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假若你是店家的話,這筆債務是可以任何要求夫或妻給付的。所以旨例的阿嗄不能拒絕清償三伯欠雜貨店老闆的300元,因為這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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