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

2021-03-12

除非是准許「假執行」的判決,不然債權人要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仍需要法院的「判決確定證明書」,通常原告獲得全部或一部勝訴者,當判決確定時,法院會依職權發給確定證明書(不過要等法院的作業時間,非確定時立即核發)。

但有時法院則不主動發給確定證明書(例如被告上訴,但嗣後撤回上訴),或不慎遺失確定證明書,這時當事人若需要確定證明書,就須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了。

向何法院提出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視卷宗存放於何法院,就向該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如果打到二審或三審確定的案件,民眾要聲請確定證明書前,可撥打電話向法院書記官詢問卷宗是否在該法院。

不過就算向錯誤法院聲請(例如卷宗已回到一審,但仍向二審法院聲請)也沒關係,因為法院會逕將聲請案,送到卷宗所在法院,由卷宗所在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只是民眾要多等一些時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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