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支付命令?有書狀範例嗎?

2019-07-10

民事財產上糾紛,不一定要直接向法院起訴(俗稱打官司),因為訴訟曠日費時,如果對於案情單純、當事人較無爭議的案件,能透過簡便的方式,讓當事人取得債權的證明,可節省司法資源,也減少當事人的成本,於是有「支付命令」制度,讓當事人有機會跳過訴訟程序,直接取得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憑證,所花費的時間僅須一至二個月間,以下解說支付命令的程序規定。

何種民事糾紛類型可聲請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所以請求給付金錢(例如貸款、貨款等)、給付金錢之其他代替物(例如可以代替金錢的物品,例如銀行定存單,而要求交付特定物則不屬之,例如要求給付車牌000號汽車一台就不行)、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例如給付某公司股票幾張)的請求,才可以聲請支付令,其他非屬這三類型的糾紛,仍須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不過最大宗類型的民事事件就是請求給付金錢,民眾可多利用支付命令程序。

聲請支付命令應準備什麼文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Ⅰ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Ⅱ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所以聲請支付命令時,須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要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寫清處請求的標的及數量(例如100萬元),最重要的是要寫清楚原因事實、請求的法律依據,提出一些基本的佐證資料供法院審酌

支付命令的聲請,須向債務人所在的法院提出,須繳納規費500元,民眾請先上網查詢各個法院的管轄區域,免得送錯法院,法院直接駁回,500元也被沒收了。例如對方住高雄,那您就要先查清楚對方住哪個區,因為高雄有橋頭地院和高雄地院,許多人會誤送高雄地院導致被駁回。

支付命令送出後的程序

支付命令聲請狀向法院遞出後,法院會審核其內容,若認為已釋明債權債務關係,法院不經開庭就會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也會收到,若債務人收到20日內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即會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就可以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債務人在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則法院就會把案件轉為調解或訴訟程序,就回歸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若調解不成,法官即會開庭調查事實再做判決。

支付命令聲請狀範例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年籍、聯絡資料)

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年籍、聯絡資料)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聲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相對人曾向聲請人借款○○○元,有借據及匯款明細可證,今向相對人請求還款遭拒,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

謹狀

臺灣○○地方法院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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