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贈與人撤銷贈與?如何阻卻任意撤銷權的行使?

2019-11-15

黃先生跟李小姐原為夫妻,時常爭吵,黃先生很想離婚,於是開了一張本票給李小姐,金額寫5000萬元,在本票上寫上「離婚支付」,李小姐於是同意離婚,結果辦完離婚登記後,黃先生拒絕給付5000萬元票款,雙方於是走上法院。

人要遵守承諾,但最後法院判決黃先生勝訴,不用付這5000萬元,難道承諾可以不算數了嗎?讓我們說分明。

離婚支付5000萬元的法律關係

以下這兩種約定方法,會不會有所不同? 

  1. 離婚後,男方就支付5000萬元給女方。(贈與契約)
  2. 離婚後,有關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事宜,男方應給付5000萬元給女方。(夫妻財產分配契約)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的當事人稱為「贈與人」、「受贈人」,而無償給與財產是贈與的特定,所以只有與與人負給付義務,受贈人無庸給付,是所謂的「單務契約」。 


  • 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因為贈與契約的責任都在贈與人身上,受贈人坐享其成,產生「不具對價衡平」的特性,所以不能像買賣這類雙務契約一樣具強制性,所以法律上會削弱贈與人的給付義務,就是所謂的「任意撤銷權」。

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所以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前」,都可以不附理由反悔、撤銷贈與,受贈人不可以強行要求贈與人給付;反之,如果贈與物交付了,原則上就無法取回了(除非符合民法第412條、416條、417條事由)。 

案例分析

回到我們的實際案例,男方在5000萬元的本票上寫「離婚支付」,只看到男方單方面的給付義務,而女方無任何對價給付義務,性質應是贈與,而男方雖然開了本票,但還沒給付票款(還沒給錢,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所以男方寫了一個存證信函給女方,主張依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贈與契約既然已不存在,女方就沒有要求男方付5000萬元的依據了,法院於是判決女方敗訴。 

如果我是受贈人,該如何增強贈與契約的效力?

如果我們的身分是受贈人,當然是希望贈與人不要反悔、不要撤銷贈與,東西能拿到手再說,但如何排除掉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呢? 建議採以下兩種方式:

  • 最佳方法:至法院公證處、民間公證人處就贈與契約進行公證
  • 次佳方法:以書面約定此為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例如禮尚往來、感謝過去幫忙的謝禮、親屬間生活所需之餽贈)。

因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所以贈與經公證後,贈與人就無法撤銷贈與了,其效力最強;或者,明確約定這是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亦不能撤銷,但道德義務是不明確的概念,易因不同法官之自由心證而有不同,且道德贈與的金額也必需相當,例如5000萬元,很難找到什麼道德義務是有這麼高價值的,所以還是有風險,進行公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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