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的輕罪,附條件緩刑會比較好嗎?

2020-08-01

館長陳之漢在直播中公然辱罵吳宗憲,經吳宗憲委任律師提告公然侮辱,而地檢署也將館長起訴。日前法院開庭審理時,法官詢問館長「可給予緩刑2年,條件是繳納10萬元公益捐、二年內不得再罵吳宗憲」要嗎?館長表示同意,但吳宗憲律師則不同意(求償100萬元賠償)。

雖然絕大多數案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時,法官不會給予被告緩刑,但畢竟這不是法定要件,所以法官覺得雖未達成和解,但無執行必要的話,還是可以諭知緩刑,但緩刑真的比較划算嗎?

公然侮辱的刑度、緩刑的條件,何者較划算?

公然侮辱罪的刑度是低得可憐,其法定刑度為罰金(新臺幣30元~27000元)、拘役(關1天~59天,每日易科罰金幾乎都是1000元) ,是99%不會被關的犯罪,剩下1%是繳不出數千元的易科罰金、又無法易服勞動者。

而實務判決的量刑,也很難超過拘役20日的刑度,這樣換算下來也才易科罰金2萬元;而館長這個10萬元的公益捐,可以抵關100天的錢,已超出公然侮辱罪判決刑度的代價,而緩刑期間內不得再罵吳宗憲的附帶條件,就看看就好了吧。所以我是館長的話,答應這個緩刑條件可以當作是給法官面子,不然就算被判有罪,金錢代價也比這10萬元要少,況且良民證根本不會記載妨害名譽這種案件的紀錄。

此外,有時法官給予的緩刑條件還有「付保護管束」,那更麻煩,在緩刑期間每個月至少還要去地檢署跟關護人報到一次,工作請假的薪資損失都搞不好比易科罰金的錢還多了,所以輕罪之緩刑,也未必對當事人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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