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別人投票,小心成立刑事犯罪

2020-01-10

109年1月11日就是四年一度的總統、立法委員選舉了,隨著選舉的白熱化,各方陣營也不斷拉票,而世代對立在這次選舉中更是明顯,長者支持韓國瑜的比例較高,而年輕人則是較支持蔡英文,而許多年輕人在外地工作,投票時才會回鄉,而長輩間就流傳想辦法騙走小孩的身分證(郵局領信、領網拍等理由),或是把小孩的投票通知單藏起來,讓年輕人無法投蔡英文。反之,年輕人間也流傳著類似方法,把長輩的投票通知單藏起來或用其他方式不讓長輩去投票。

這些網路上流傳的方法,大部分人是一笑置之,但假如真有人去執行了......,即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投票罪,而且是公訴罪、也處罰未遂喔。在民主社會,尊重別人的意見也是十分重要的公民素養。

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之構成要件

刑法第142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強暴係指對人直接或間接施以暴力、而脅迫則係指以威嚇施加於人而言,而「其他非法之方法」範圍十分廣闊,凡足以妨害他人自由投票行為均包括在內,例如用騙的方式取走身分證、投票通知單等行為(詐術)。

而法定之政治選舉,就是公職候選人之選舉。法定之其他投票權,則像是基於憲法或法律所定之罷免、創制、複決或公民投票等之投票權,也包含各級民意代表依其議事規則而行使之投票權。也可看出,本條所指之選舉、投票,均須與政治有關,政治以外之選舉即不屬之

而本條也設有未遂犯之規定,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乃以行為人是否已達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之目的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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