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中,配偶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2021-01-14

甲夫乙妻因為感情不睦分居已久,乙妻十分想要離婚及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甲夫為了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一直拒絕與乙妻離婚。且乙妻曾有外遇的紀錄,也是因為外遇而分居,若要走法院訴請離婚,可能有困難,不過乙妻就算不離婚,仍有機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而發動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因,並不是僅有離婚、配偶一方死亡而已

雖然最常見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時機,是夫妻離婚時或離婚後不久,另外也有一些是配偶死亡的時候。

但我們看民法第1010條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從法定財產制改成分別財產制的時候,等同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於是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就可主張。例如旨例的夫妻長期分居,或發現配偶一方開始浪費揮霍時,他方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