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為失智父、母提起刑事告訴,宜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2020-05-28

案例:年邁爸爸已過世,母親尚健在,但母親也罹患失智症不能理解他人的話,也無法說話。某日,外籍看護推母親外出曬太陽時,遭一台違規車輛撞傷送醫,豈料肇事車主拒不賠償,家人想要提告過失傷害,該如何做?可以直接用母親名義提告嗎?

本案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及風險

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意即須由被害人在知悉受害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若逾期,則喪失告訴權。

而刑事訴訟法第232、233條規定,犯罪被害人、被害人之配偶、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提出刑事告訴

本案的被害人是母親,但母親已經失智沒有為意思表示和受意思表示的能力了,實際上母親是無法表示他要不要提出告訴,母親提告的法律行為是無效的。而爸爸也已經不在了,沒有能代為提出告訴的配偶。

那如果走「法定代理人」這條程序呢?但母親是成年人,沒有法定代理人,除非子女趕快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監護人代理母親提出告訴,但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確定時,也可能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那如果子女不管這麼多,直接自己寫一份告訴狀、蓋上母親的印章,這樣提告可以嗎?其實是很危險的,如果被告提出母親無法為訴訟行為的抗辯,經檢察官或法官查證屬實,告訴即屬不合法,檢察官會下不起訴處分(法院則是為不受理判決)。

解套方法,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再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若仍在告訴期間內,則子女應趕緊向先以自己名義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並請檢察官指定子女其中一人為代行告訴人,即可符合法定程序。

如果未請地檢署指定代行告訴人,用本人名義提告,現也超過六個月,該怎麼辦?

若已經先用母親名義提告,而現在也已超過六個月了,則指定代行告訴人已無意義,而被告也準備提出母親失智不能提告的抗辯,該怎麼辦?

這時須趕緊向法院聲請母親的監護宣告,請法院指定子女其中一人為監護人(母親的法定代理人)。

依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此代行告訴制度之設計,本具有充實訴訟要件,滿足公共利益之用意,是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之指定方式,並無一定限制。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所涉,非屬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殺人未遂、重傷害),本不生指定代行告訴問題;但在案件調、偵查中,如被害人已成年、無配偶,傷重陷於昏迷,其父母不諳法律,基於親情,單憑國民法律感情,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表示欲對於該加害之被告,提出控訴,此情固不生合法告訴之效力,嗣於檢察官依非告訴乃論罪名提起公訴後,審判中,被害人之父母,經人指點,依法向民事法院聲准宣告禁治產,並取得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而刑事案件審理結果,認屬告訴乃論之罪,則先前該父母之不合法告訴瑕疵,當認已經治癒,並發生補正告訴之效果,此部分訴訟條件無欠缺,法院為實體的罪刑判決,尚難謂程序違法。唯有如此理解,才能確實保護被害人,符合現代進步的刑事訴訟法律思潮。」

若子女在案件終結前,取得母親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則先前告訴不合法之瑕疵可認為已治癒、合法補正,則告訴程序即轉為合法,法院仍須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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