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是否為勞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2019-09-03

除非你是法官、檢察官、6年以上的公設辯護人、軍法官轉任律師,不然在取得律師執照前,都要經歷至少5個月的實習階段,大部分實習機會都還是在傳統的律師事務所,而實習律師的身分很尷尬,是否適用勞基法及其他勞動法令呢?

徵實習律師要不要揭露薪資範圍?

例如某事務所刊登廣告誠徵實習律師,不過於應徵廣告中不揭露薪資範圍,但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該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每月4萬元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而實習律師的薪資,多半都落在2萬5千元至3萬元之間,如果實習律師為勞工,那律師事務所就違法了。

不過指導律師可能會認為,實習就是學習,跟學徒一樣,是來學東西的,本來就不一定要提供薪資,實習律師的身分不是勞工,並無必要於徵人廣告中揭露薪資。

實習律師是否為勞工,如何判斷?

針對這個問題,法務部曾經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表示意見,勞委會意見略為:實習律師原則上應屬學習之目的,但如果於實務訓練期間,有受指導律師之指揮監督為勞務提供之可能或事實,應具僱傭關係。係採個案事實認定的方式為之。

不過實務上,大部分的實習律師於實習期間,均有固定上下班時間(固定工時),且撰寫書狀、協助處理案件,有具體分配工作,仍受指導律師之指揮監督,就應認定具有僱傭關係,其身分應為勞工,適用勞動法令,例如加班費、基本工資、徵人應揭露薪資範圍(除非實習律師薪資有4萬)、投保勞保、提撥勞工退休金等。

如果實習律師非勞工,有何權益保障?

如果實習律師不受指導律師指揮監督為勞務提供,而以學習技能為目的,非屬勞工,則其身分為勞基法第64條至69條之技術生(主管機關公布之技術生訓練職類編號114為法律事務,即為實習律師),實習律師仍受以下法規的保障,但實務上,也沒看過律師事務所有依技術生之法規辦理...。

勞基法第65條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但實務上,幾乎沒有實習律師與指導律師簽書面契約的,就算有,也沒聽過有事務所送主管機關備案的。此外,也必須給予非勞工身分之實習律師生活津貼。

勞基法第66條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聽過付費實習嗎?付費實習是違法的

勞基法第68條規定:「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如果指導律師雇用的勞工不足4人,則指導律師同一時間,只能請一位實習律師,要同時請到二位實習律師,則雇用的勞工人數要達8人

以上規定違反者,可處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另外,技術生(實習律師)也準用勞基法關於工時、休息、休假、職災補償、勞工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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