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分配期日前一日為假日,分配表異議期限可否順延至次日?

2019-08-30

法院強制執行事件,將查封、拍賣執行所得進行分配時,如果債權人不止一人,則法院會製作「分配表」,裡面載明各債權人之分配額,如有抵押、普通債權人之分,亦會記載其分配順序,但如果強制執行所得金額不足以滿足所有債權人,勢必有人分得多、有人分得少,分得少的人可能有意見,又分配內容如果有誤時,債權人可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分配表,不過提出異議有時效限制(至遲分配期日前1日),要特別留意。

而且如果執行法院對於異議不予採納,則債權人應於分配期日後10日內向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果這個先後1日、10日的期限有一個違反,則異議即歸於無效,所以是否超過時效,非常得重要。

應於分配期日前一日,提出分配表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所以對於分配表不服,至遲須於分配期日前一日(法院寄來的公文,都會寫分配期日是哪一天,前一日很好判斷),把異議書狀送至法院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不拖延執行程序,且避免執行法院已進行分配,才得知有人異議,而來不及處理而事後無法補救。過去舊法係規定「於分配期日前異議」,所以實務上常有於實行分配「前一分鐘」尚為異議之情事,不啻拖延分配程序,使他債權人之債權難獲即時實現。且其以書狀為異議者,法院收文單位,經收文、分文、登簿、送件等作業程序,到達承辦法官、書記官時,分配期日早已終結,執行法院不知其異議而按原定分配表分配完畢,難於補救,滋生困擾,始而修正為「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

如果分配期日前一日為「假日」,是否可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有的書記官在訂分配期日時,也沒注意前一天是不是假日,訂在星期一或連假完畢後隔天進行分配,這時就會產生爭議,甚至讓民眾掉入失權陷阱。

一般來說,假日不是法院和政府機關的上班日,而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如果法定或約定期日之末日是假日時,則實際末日會延長到次一個上班日,但這個規定是否適用於分配表異議呢?

例如分配期日定於「星期一」,末日是前一日即星期天,是假日,債權人欲表明異議,但又不住在法院轄區,於是在前三天星期五郵寄掛號異議狀寄到法院,但六、日郵局不送信,於是書狀在分配期日星期一當天才送到法院,債權人可否主張前一日是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應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而異議為合法?

實務上是認為分配表異議是不適用民法第122條規定的。因為過去修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拖延分配程序,就是強制禁止書狀當天才送到法院的情形,為民法第122條以外之特別規定,所以分配期日前一日為假日,亦不發生順延至次日之效果,上例已逾法定期間,異議為不合法。況且法院亦認為,就算是六、日,法院也有值班法警,亦可接受遞送書狀,對於民眾權益亦無妨害之虞。所以這讓我們知道,如果時間趕了,已經是星期四、五,而下星期一就是分配期日了,千萬不要用郵寄的,直接跑趟法院遞狀吧(假日也有法警室可收狀),免得不小心超過法定期間!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06號裁定、97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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