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羈押在會期前,只要新會期開始,羈押立委須得立法院同意

2020-09-18

還記得8月初爆發的Sogo股權行賄立委案嗎?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現在仍羈押在臺北看守所。

而立法院會期自109年9月1日就開始了,惟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但立法院目前仍未正式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法院和地檢署也沒有向立法院申請許可,法院只是將羈押的事實函知立法院)。

所以本件立委羈押的爭議在哪裡?

立法院會期已開始,但立法院尚未同意羈押,應即刻釋放羈押立委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每年9月至5月底、9月至12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其餘時間則是休會期,本次四名立委就是在休會期間遭逮捕、羈押。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休會期間,所以之前的逮捕、羈押都是合法的。

但是,現在已經9月18日了,因為偵查中之羈押期間為2個月(可延長一次),目前還在第一次羈押期間,但目前已經進入會期了。

憲法增修條文之位階等同於憲法,高於刑事訴訟法,而條文係規定「會期中」須「經立法院許可」 ,始得拘禁立法委員,而拘禁是一個持續性的狀態,當9月1日新會期開始時,若立法院沒有同意羈押這四名立委,就應該立即釋放,故筆者認為,目前之羈押,已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若希望繼續羈押,應由何單位向立法院申請許可?

偵查中之羈押,法院係被動接受檢察官之聲請,審查是否應予羈押, 並無主動羈押被告之權限。

所以在會期中是否應續押立法委員?應由檢察官向立法院請求拘禁之許可,若得立法院許可,才能進而向法院聲請羈押立法委員,此為程序合法之前提。

若是在會期中羈押,但檢察官應於會期開始前取得立法院繼續羈押之許可,否則就應該放人,若嗣後才取得立法院許可,須重新向法院聲請羈押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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