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水),雇主可否以膳宿、實物抵充?

2019-11-09

有的公司會提供福利品(產品)給員工,或是公司提供餐食,而這些福利品、餐食都是有經濟上價值的,那雇主可不可以跟勞工主張說:「欸,現在公司財務不太好,但庫存的貨不少,貨就給你隨便搬,抵這個月的工資吧!」或是跟勞工說:「公司有提供午餐,每餐以60元計算,從月薪中相抵扣除。」是否合法呢?

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貨幣給付,例外可約定以實物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所以法律規定工資(薪水)應以新臺幣給付,不可以逕以實物抵充,除非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而且不能全部用實物給付,僅能一部分,也須符合習慣或業務性質,不是隨隨便便可以用任何實物去抵充工資,而實物的價值計算也應該合理,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工資可包括膳宿、實物之要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3日台勞動二字第014421號函釋:「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所以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工資一部分以膳宿、實物抵充,但膳宿、實物之作價加上貨幣給付之金額,若低於基本工資,仍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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