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不實,代言人該連帶受罰嗎?

2019-04-20

許多保健食品、家電、美容產品會找藝人代言,透過藝人的高知名度幫委託廠商增加收益,但如果產品並不具有廣告所標榜的品質,或是具有瑕疵,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可處5萬元至2500萬元的罰鍰,若屆期仍不改正,則可再處10萬元至5000萬元的罰鍰,那除了處罰廠商外,代言人該一併受罰嗎?

廣告代理業、廣告媒體業、廣告薦證者應連帶受罰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媒體業如果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易引人錯誤,卻仍製作廣告及播出,應一併受罰;而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例如實地使用產品並推薦的代言人,如果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一併需受罰,但如果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擔任產品的薦證人,不可隨便為之,務必親身體驗,若產品與廣告內容不符,寧可不作代言。現在許多知名Youtuber都會受廠商委託製作業配影片,也要留意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以免遭到處罰。

如果只是代言,未薦證,則不罰

如果只是擔任品牌的代言人,未針對單一商品做薦證(廣告中沒有實地體驗後推薦的橋段),則尚不致受罰,因為在此情形下,法律規定還沒有苛求代言人有能力去針對產品的品質去做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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