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UBER條款認識法規預告程序

2019-04-26

交通部2月21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強制規定租賃車輛不得在外巡迴攬客,以及Uber合作之代僱駕駛、租賃車須採1小時計費等,被外界視為「Uber 條款」,如今預告期滿,UBER公司、AIT都向交通部反應修法不當,近日預告期間屆至,交通部對外宣布不會馬上公告,仍要再研議。

法規預告是什麼?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者。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意即行政機關在訂定、修正行政命令時,原則上要酌定適當期間,先將草案內容對外預告,讓民眾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在預結期間結束後,行政機關應就所收到的意見納入考量,並對法規草案能有再次檢討的機會,以求完善。所以本來就不應該預告期間一到,就馬上對外公告法規使其生效,否則預告就流於形式。

預告期間至少要幾天?

依行政院秘書長94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0940090005號函,預告期間至少須七日。惟依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預告期間已增為至少六十日

行政機關未做預告程序的法律效力?

依法務部89年3月31日法律字第010258號函、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232次委員會會議結論,法規命令於草擬階段縱未踐行預告程序,只要其嗣後已依相關規定發布,並不因其草擬時之程序有欠完備,而影響其效力。  

經預告修正後,還要不要再預告?

依法務部 97年4月1日法律決字第0970007957號函,已經踐行預告程序之法規命令草案,若嗣後行政機關參採民眾陳述意見而修正草案內容者,無需再行公告預告程序;惟行政機關就預告草案自行再變更其內容,有涉及法令規範要件、法令效果等對外事項之變更者,則需再行該草案之預告程序。

地方政府的自治法規,也需要預告嗎?

依法務部97年9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70028636號函,區分兩種情形:

  1. 地方政府的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如係基於法律授權,且其內容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即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程序
  2. 地方政府就其自治事項,或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因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有關法規命令之定義,故無須踐行預告程序,惟如行政機關為廣徵民意,履踐預告程序者,自無不可。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