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先論過失比例,再扣除強制險理賠?還是先扣除強制險理賠,再評過失比例?

2019-08-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中,就賠償金額之給付,是否應先審究當事人之過失比例後,再就其賠償金額扣除已所收受之保險理賠?即應先審究當事人之過失比例後,再扣除被害人已受領之保險理賠?或先扣除被害人已受領之保險理賠後,再論當事人間之過失比例?

為什麼要討論這個問題呢?

看得懂題目的問題嗎?我們以通俗方式講解,首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強制險的理賠金額,視為車主賠償的一部分,可以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例如損害額500萬元,強制險已理賠200萬元,則被害人只能再求償300萬元。

但是如果車禍雙方均有肇責,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計算過失比例」、「扣除強制險理賠金額」誰先誰後的問題?因為會影響到賠償金額,舉例來說,如果A肇責30%、B肇責70%,A損害額200萬元,已拿到強制險理賠60萬元:

  1. 如果先算過失比例,再扣強制險理賠金:(損害額200萬元×肇責比例70%)–強制險理賠60萬元=可求償金額80萬元。
  2. 如果先扣強制險理賠金,再算過失比例:(損害額200萬元–強制險理賠60萬元)×肇責比例70%=可求償金額98萬元。

先審究當事人之過失比例後,再扣除已所收受之保險理賠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是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依上開規定扣除請求權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乃係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故在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先適用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算定賠償額後,始有依上開規定扣除保險給付之餘地。如於請求賠償之金額中先予扣除保險給付,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無異減少賠償義務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當非上開規定之本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險人之給付乃由於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自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為避免受害人雙重受償,渠等於受賠償請求時,自得扣除之。」

這個問題過去法院沒有一致見解,而依上開座談會決議,是採取「先算過失比例、再扣保險理賠」的見解,對於賠償義務人比較有利,因為這樣算的話金額會比較低。不過也是有道理,因為先撇除保險的存在,賠償金額的計算本來就是要算過失比例,才是實際有義務賠償的金額,而保險的角色就是幫客戶付錢,當然是先算出應賠償金額後,才輪到保險出場。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