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下修18歲,結婚年齡男女統一18歲,值得期待

2020-08-24

行政院會通過了民法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其中最重要的修正重點,就是成年之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以及結婚年齡,過去是男18歲、女16歲可結婚,但此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男女法律地位平等之規定不符,早該修正了,而行政院在民國100年時就曾提出修正草案送立法審議,但未獲通過,這次各政黨對此議題較有共識,通過的機率頗大。

成年由20歲修正為18歲

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修正草案則為:「滿十八歲為成年。」

現行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民法18年間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施行約91年,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

又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2018年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刑法第18條、行政罰法第9條),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

結婚年齡統一修正為男、女均18歲

現行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修正草案則為:「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項規定:「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第16條第1項(a)款及第二項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復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0號一般性建議,該公約第16條第2項和兒童權利公約均規定防止締約國允許未成年者結婚或使該等婚姻生效。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又未成年人,尤指少女結婚生育,對其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導致其經濟自立也受到侷限。不僅影響婦女本身,還限制其能力發展和獨立性,減少其就業機會,從而對家庭和社區皆造成不利影響。是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規定,爰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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