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前簽訂的契約,成年後會發生效力嗎?

2020-11-16

小奎89年12月1日生,依民法規定,小奎在109年12月1日才滿二十歲而成年,小奎在成年前,想要為送自己一個成年禮,看上了Benz C300豪車,雖然自己沒什麼錢,也不確定父母會不會贊助錢,還是迫不急待在網路搜尋外匯車商,然後在滿二十歲前一週,跟大B外匯車行簽訂C300買賣契約,且付了定了3萬元。

但小奎在二十歲生日時跟父母告知此事,被父母痛罵一頓,叫小奎自己負責,小奎只能跟大B車行表示不買了,希望退還定金3萬元,但大B車行表示小奎已經滿二十歲了,不同意解除買賣契約。

小奎仍可解除買賣契約,取回定金

小奎在簽訂買賣契約書,尚未滿二十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為父母。

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購買賓士C300,並不是未成年人生活所必需,必須法定代理人(本例即為父母)同意始生效力,在此之前,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又依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小奎與大B車行的買賣契約,並不會因為小奎成年,就直接轉為有效,仍須小奎「承認」契約,契約才會發生效力,而既然小奎向大B車行表示不買了,即屬不願承認契約之意思,買賣契約即規於無效,大B車行應返還定金3萬元給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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