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大學生、碩博士生一定可以請求父母繼續扶養嗎?

2019-08-25

原則上,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是到子女成年(滿20歲)為止,所以法院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裁定,幾乎都是命父母應給付扶養費至未成年子女成年止。因為滿20歲的成年人,一般來說都有工作謀生的能力了,再要求父母扶養就沒道理,除非子女身有殘疾而無謀生能力,那父母就還是要繼續扶養了。

不過我們實務是承認子女雖然成年,但如果還在就學生,還是有機會請求父母扶養,但許多人理解成只要繼續求學,就可以繼續跟家裡拿錢、父母要扶養自己,這就不正確了,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成年就學子女請求父母扶養的依據

最高法院56年度台上字第795號判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依民法規定,子女請求父母扶養須具備兩個條件,「無謀生能力」及「不能維持生活」,缺一即不可請求父母扶養。雖然子女成年、好手好腳、心智正常,客觀上是有謀生能力的,但如果還在唸書,無法期待子女放棄學業去工作,在此情形下,在學子女可請求父母繼續扶養。但從最高法院的用詞「未必即喪失受扶養之權利」,語帶保留,可知絕對不可一概而論,仍須符合其他條件。

在學子女,何種情形不可請求扶養?

其實子女在成年後請求父母扶養,已屬例外情形,而例外之解釋勢必不得過於寬鬆,子女仍必須「不能其待其工作」、「有受扶養之必要」、「子女無可歸責於己之事實」之條件,始能要求父母扶養

以現在社會通念來說,取得大學學歷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子女就讀大學修業四年應屬合理,可請求父母扶養其至大學畢業為止

但就讀碩士、博士呢?大學以上的學歷,是否有就讀的絕對必要是一個問題(當然往上讀對工作可能有幫助,但不往上讀也不會找不到工作,你說是吧?),所以讀碩士、讀博士期間,要請求父母繼續扶養,就必須有更有力的依據了。所以關於讀碩士、讀博士請求扶養,須在父母支持繼續往上讀的前提下,父母才有扶養義務,若父母不支持,就沒道理要求父母要繼續花錢了。

此外,我們剛才也提到,大學正常是讀四年,如果延畢呢?延畢還可以請求父母扶養嗎?這時就不行了,延畢是可歸責於子女的事由,應該子女自行負責,不可再請求父母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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