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籍配偶跑回國了,該如何離婚?

2019-06-25

實務上有些和外配假結婚,姑不論其動機為何,但跟配偶實質上毫無關係;或是跟外配感情不睦,老婆跑回自己國家去了,也再來臺灣。不想要這段婚姻了,想要做一個終結,但老婆不在國內,無法至戶政事務所做協議離婚的登記,只能靠法院了,但配偶人不在國內,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嗎?

外籍配偶久居國外,可向我國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離婚訴訟,就算一方當事人不出庭,法院仍可一造辯論判決,也是用臺灣的民法去判,所耗費的時間,實際上還可能比一方在國內還要快,花費最多時間的,通常是國外公示送達的時間,但實際上僅係跑流程,獲得臺灣法院的離婚確定判決後,在臺灣的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後,在國內就完全發生離婚效力。

而外國的離婚登記呢?這時就須看該國的程序規定了,例如將臺灣判決書持至該國法院辦理裁定認可,即可至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外籍配偶久居國外,已符合民法重大婚姻破綻事由

夫妻一方片面違背夫妻同居義務,時間已逾半年、一年以上時,足證彼此感情疏離,感情因長期未同居生活而消失殆盡,婚姻僅存形式而無實質,任何人倘處於原告同一處境,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亦難期有復合之可能,可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判准離婚。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