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返還房屋可告竊占罪?竊占罪是否以趁被害人不知而占有為必要?

2019-10-01

房東如果遇到房客欠租不付、終止租約後不遷出,一定困擾不已,對於這類事件,房東通常還是必須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房客遷離,但民事訴訟就是要花時間,房東就會思考說可不可以提告竊占罪呢?

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為刑法竊佔罪之規定,是否可適用於租屋不還的事件呢?

實務:租賃糾紛而不返還房屋,不符合竊占罪要件

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要件。

所謂竊佔,係指在他人不知之間,佔有他人之不動產而言,苟佔用他人不動產之始,即已取得正當之權源,縱他人(所有權人或不動產監督權人)嗣後終止或解除使用契約,原使用人及其占有輔助人,屬民事之無權占有,負恢復原狀之責,無從以竊佔罪相繩

而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7374號判例、80年度台非字第239號判決,亦認為竊占罪以「在他人不知之間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言,而租賃契約終止後持續占有房屋,也不符合趁房東不知的要件,所以租賃糾紛房東提到竊佔罪,也是會不起訴。

不過上開實務見解,其實有法官造法的疑慮,畢竟法條並沒有做這個限制,實務為何加上趁他人不知、佔有之始須無正當權源的要件呢?事實上,這些要件應該是在解釋被告沒有竊佔的主觀犯意,重點在於竊佔犯意的判斷,而不是一律曾有契約關係,就不成立竊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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