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監護權官司緩不濟急?可善用家事暫時處分

2019-08-16

法院家事事件有關於未成年子女者,法院通常要花很多時間才能結案,因為法院很重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官可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過程中可能需要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開庭調查等,所以花個一年時間是有可能的。另一個原因是每次開庭都隔二、三個月,所以當然也是拖長時間的原因之一了。

但有些案件,如果等到法院裁定時,可能為時過晚或緩不濟急,例如請求扶養費的案件,小孩都已經快活不下去了,刻正需要扶養費,無法等到一年後;或是定監護權之案件,外配已經準備把小孩帶出國了,等到法院終結裁定,小孩也追不回來了。這時可透過「暫時處分」制度處理

暫時處分可以做什麼?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所以必須先向法院提出本案聲請,才能聲請暫時處分,這部分是跟民事假扣押不同,需要留意。

暫時處分的類型五花八門,舉凡給付扶養費、交付子女、交付必要物品、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禁止出境等都是其中之一,關於暫時處分的種類,可參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不過暫時處分必須有急迫性、必要性才能核發,若無此情事,則待終局裁定下來,就足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聲請暫時處分之方式及流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規定:「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本案聲請後,才能提出暫時處分(至少要同時聲請),而暫時處分應表明請求何事項(例如請求於事件終局裁定或因和解、撤回終結前,按月應給付1萬元扶養費),另應釋明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所謂釋明,係指必須提出一些足以讓法官認為確有暫時處分核發必要之初步證據。

暫時處分裁定不用提出擔保金,會由審理本案案件的同一個法官處理,暫時處分原則上也都會先開庭,先就是否為暫時處分做裁定,若法院裁定准許,該裁定即有執行名義,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亦可依職權執行)。

不過暫時處分必須有急迫性、必要性才能核發,若無此情事,則待終局裁定下來,就足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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