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車也須領有牌照才能上路,違者沒入

2020-07-14

某公司經營貨運業,所以購置了如上圖所示的拖車,但為了節省成本,並沒有送監理機關審驗、領牌,就直接附掛於曳引車就上路載貨了。

某日在路上載貨時,因拖車未附掛牌照,遭警察攔下開單、當場沒入拖車,公司不服,認為該拖車只要補送監理機關審驗、領取牌照就等於是合法拖車了,為什麼一定要沒入而不給補正的機會?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拖車須領有牌照,始可在道路上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1項第8、11款:「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總重量逾七百五十公斤者為重型拖車,七百五十公斤以下者為輕型拖車。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拖車自身無動力,需要與曳引車結合(成為聯結車)才能行駛,在聯結車行駛時,半拖車就是汽車的一部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 1項並規定:「汽車行駛應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條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所以汽車的許可行駛及牌照管理上,拖車為聯結車整體之一部分,其牌照與其他汽車之牌照具有相同之地位,所以聯結車行駛時,拖車部分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汽車領用牌照行駛之規定

而交通部87年02月24日(87)交路字第001343號函釋:「拖車本身雖無動力,但為聯結車之必要部分,應檢驗合格並領有使用證,故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車輛。」也是採相同認定,所以拖車須領有牌照才能上路。 

違反者,因法規未給予監理機關裁量空間,僅有沒入一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若「未領用牌照行駛」,且「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應予沒入(沒收的意思)。

而本件拖車沒有領用牌照是事實,所以重點在「如果有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即不得沒入」,但是,本件拖車僅有拖車標識牌、出廠與貨物完稅照證,沒有送監理所檢驗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所以符合沒入的要件。 

依現行法律規定,如果未領用牌照行駛、又未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通常有要去領照,才會去送驗取得合格證明,所以既然沒領照,幾乎也都不會有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所就「一定要」沒入,沒有裁量的權限,所以去爭執應給予限期改善的機會再沒入,是沒有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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