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票上身分證字號寫錯,是否仍有效?可執行拘提嗎?

2019-10-03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或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在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滅證之虞、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而拘票的開立,在偵查中係檢察官之權責,而拘提的執行,則是交給警察來做。

但有時候會發生拘票上的姓名和執行拘提地址是正確的,但身分證字號卻是錯的,有可能是打錯,或是從例稿去改的時候忘記改到,這張拘票是否仍有效力?警察執行拘提是否違法?

身分證字號記載錯誤,不影響拘票效力及拘提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04號刑事判決:「拘票上所以應記載上揭事項,係為使被告知悉其遭受拘提之原由與內情,惟其中除被告之姓名,係資以分辨人別,必須嚴格遵守予以確實填載外,其餘事項倘漏未記載或記載不完全,固屬檢察官或審判長、受命法官為拘提處分意思決定後之文書作業疏失,因與該意思決定分屬二事,自不生拘票無效之問題,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司法警察(官)仍得據以執行拘提。」

所以法律並未規定拘票應記載被告的身分證字號,既然是非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有記載但是寫錯(當作沒記載身分證字號就好了),仍不影響拘票之效力。所以重點在於姓名要寫對,可以特定被告的身分即可。身分證字號之誤繕,並不足以影響強制處分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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