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刑事不起訴,該如何救濟?什麼是再議?

2020-02-16

犯罪被害人(告訴人)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調查(中間也可能指揮警察協助偵辦),最後由檢察官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須向法院提起公訴?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則會下「不起訴處分」,代表被告被認定不成立犯罪。而告訴人也會收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如果告訴人不服氣,則可提出「再議」救濟,爭取翻盤的機會。

再議程序為何?如何提出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第25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第258條規定:「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 再議提起的期限?
    再議須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提起(自收到隔日起算),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將原本7日的再議期限增加到10日。
  • 提起再議的格式?
    撰擬再議聲請書(不得口頭,須以書狀為之),敘明不服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
  • 向何單位提出再議?
    再議仍須向原不起訴處分之地檢署提出

    再議程序跟行政訴願程序類似,都是先讓原處分者有審視、省思處分是否正確的機會,所以再議仍會經過原偵查之地檢署檢察官,檢察官若認為再議有理由,可直接撤銷原不起訴處分,若認無理由,再會轉呈上級檢察署檢察官做最後再議結果的認定。

  • 再議理由要注意哪些事項?
    再議理由應著重於「原處分法律適用是否錯誤?」、「原處分事實認定是否錯誤?」、「是否有重要證據漏未調查?」等等,並提出具體理由,若有證據應一併檢附。若流於情緒化之陳述,或理由不斷重覆原本已陳述過的內容,則再議通過機率就十分勘憂。

  • 再議要請律師嗎?
    再議非強制律師代理(聲請交付審判才是),不過再議書狀的撰寫須借用法律專業,而律師較清楚再議的方向、理由,提出再議前先諮詢律師或委請律師處理,絕對能增加再議通過的機會,而且修法後再議期間延長為10日,也有助於民眾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 再議通過的機率?

    這種機率無法一概而論,要每個案件的案情而定,原不起訴處分書的理由、是否有其他證據、法律見解爭議等等,都與再議通過機會有關連。若完全不看案情,直接用大數據來看的話,再議通過率大約1/5~1/4,但這種機率是很粗糙的,僅供參考而已。

再議通過後,程序怎麼走?

如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則可在以下兩種方式取一種:1.命檢察官續行偵查。2.直接命檢察官起訴。

不過實務上除非偵查十分完備了,不然很少會直接命起訴,還是會發回原地檢署續行偵查。而地檢署會重新分案給其他檢察官繼續調查該案件(案號變成偵續字),也會再開庭,程序再跑一次的概念,但會特別著重於再議發回應再調查的部分(但告訴人不會知道再議發回之理由)。

而新檢察官調查完畢後,一樣會視案件是否構成犯罪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而告訴人再收到不起訴處分時,還是可以再提出再議。

再議若被駁回,怎麼辦?

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再議無理由,則會下再議駁回處分書,告訴人會收到(理由通常都是把不起訴處分書改寫一下而已)。

告訴人可於收到駁回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不過交付審判通過率極低,告訴人可委任律師諮詢後,再決定要不要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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