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沒全程錄音錄影,是否影響證據能力?

2020-05-05

刑事被告在強制處分程序的抗辯時,可能會爭執搜索過程無錄影,或是爭執搜索過程未全程錄影等,不過這類抗辯是否會被法院所接受呢?

有規定檢警執行搜索時,必須同時錄影嗎?

遍尋「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的條文規定,均無檢、警執行搜索時應錄影之明文。

不過目前實務在執行搜索時,警察大多會進行錄影,不過不一定會全程,且因為人力有限,大概只有二台手持攝影機在拍,所以不能期待說,搜到每件扣案物品時都一定會有錄影畫面佐證。

搜索未錄影,並不影響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意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此所謂『住宅』,應包括人日常居住,與生活起居有密切關聯之一切場所,而附屬於住宅之儲藏室,應視為住宅之一部分,持對住宅之搜索票而於附屬之儲藏室進行搜索,要屬合法,因此所扣押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原判決於理由欄壹、一已說明搜索票記載之搜索處所為『台北縣○○市○○街七十三巷十五弄一號』,而儲藏室與上開處所線路相連,相距二、三公尺,應係上開處所之附屬建物,又警員已出示搜索票並命在場之林陳淑惠、李麗美簽名,因認本件搜索係合法,扣得之槍枝應有證據能力,而搜索並無應全程錄影之規定,本件於搜索儲藏室時,既有林陳淑惠、李麗美在場,原判決所為上開認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依上開實務見解,爭執搜索過程中未錄影、扣案物無證據能力,並不會被法院所接受。

依現狀,被告若抗辯搜索過程違法,若無錄影或錄影不完整,法院僅能傳喚執行搜索的員警到庭作證,但員警會承認自己搜索過程有瑕疵嗎?依人性來看是很困難的,可是法院就很相信員警的證詞,多半會引為判決的依據,而被告在搜索過程中被限制人身自由,根本難以對警察的違法行為搜證,所以搜索過程的程序瑕疵,每每被犧牲的都是被告。

所以若能立法規範執行搜索時應全程錄音錄影(既然筆錄都有規定要錄音了,搜索有何不可?),如此才能更確保搜索執行過程遵守法定程序,而在爭議時,法院才能更客觀得判斷。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