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檢署檢察官的起訴書,接下來該怎麼辦?要請律師嗎?

2019-08-27

刑事司法程序分為偵查階段及審理階段,檢察官偵查後,若認為被告犯罪,則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即所謂的起訴),而實際上有罪與否,則是由法院法官來判斷,若認為被告有罪,則法官會下有罪判決,反之,法官則會下無罪判決。

所以被檢察官起訴,案件還未達到沒救的境地,反而應該打起精神,面後後續的法院審理程序,而且不管是認罪還是否認犯罪,在法院審理程序中,都還是有值得努力的方向,而且跟最後的判決結果有很大的關聯。

起訴後的訴訟程序為何?

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後,偵查階段即告結束,緊接著是法院的審理程序。法院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及卷證資料後,會進行分案程序(按分案規則分配給法官審理),法官收案後,會先看起訴書、大略檢視卷證資料,接著才會發傳票給被告,這段期間大約一個月左右,所以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後,一陣子沒有再收到任何法院信件,是正常的現象。

第一次開庭的程序是「準備程序」,有關準備程序的文章,可以參考以下文章的介紹喔。準備程序結束後,才會進行審理期日,由三位法官合議開庭審理,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定宣判日期。

現在刑事被告已經有閱卷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聲請閱覽、影印卷宗資料,了解檢察官所持之證據內容,以及偵查階段的開庭筆錄、證人筆錄,以保障被告的防禦權。

被告在起訴後、法院開庭前可以做什麼?

除了等待法院開庭通知外,還是有功課要做的,經過偵查庭的開庭過程,也看了起訴書的內容後,可以先思考自己是否要承認犯罪,如果被檢察官冤枉了,那就不要輕易放棄爭取無罪的機會,而要做無罪答辯,則必須從法律、事實面來著手,包含設法找到其他利己的證據。

如果承認自己確實犯罪,思考的是如果彌補,以求取輕判、易科罰金或緩刑的機會,而彌補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和被害人談和解、提出賠償,在法院階段都是可以聲請調解的。如果是沒有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例如侵害社會、國家法益的犯罪),也可以透過提供義務勞務、捐公益捐的方式來彌補。

法院審理程序需要找律師辯護嗎?

委任律師辯護當然一定會比較好,不過律師的委任費用確實也是一筆支出,如果是酒駕、輕微車禍、竊盜、妨害名譽等輕罪案件,且決定認罪。這種情形就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至公家機關的免費法律諮詢,了解後續程序,就差不多足夠了。但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上的犯罪,或是希望爭取無罪,就還是有必要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了。

律師在法院審理程序能夠做的,會比偵查階段多很多,例如閱卷、協助與被害人和解、法院言詞辯論、整理物證、撰寫答辯狀、於法院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等,此外陪同出庭也能讓被告有安心的效果。

「法律保障被告的訴訟權」,但如果不瞭解權利的內容,要如何去行使權利呢?律師就像一個火苗、一個助燃劑,點燃民眾申張權益的引信,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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