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現供人使用」、「現有人所在」之界定

2020-12-22

刑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條中的「現供人使用住宅」、「現有人所在建築物」該如何解釋?因為本罪屬於重罪,勢必需要把其要件釐清楚。

所謂的「人」,不包含放火者自己

「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不包含放火者自己,意即,供「人」使用、現有「人」所在的『人』,必須是放火者以外之人

如果房子是放火者自己單獨使用,或只有放火者在建物裡面,就不會構成刑法第173條的放火罪。應視建物的所有權人是放火者自己、或他人,來決定是構成刑法第174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

另須考量結構設計上是否具有整體性

不過呢,有關「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另須考慮整個住宅或建築物之設計結構。其實就是針對公寓大廈,你在公寓中的自宅放火,雖然家裡只有你一個人,但你自己家、和別人家,建築物在設計上具有「整體性」及公共安全上的「不可分性」。

仍應認定行為人是對於整個建築物放火,論以刑法第173條的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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