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什麼是「拒絕往來廠商」?

2019-12-04

政府向廠商為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因為是花公務預算,故對於品質有一定要求,如果一個廠商有品質不佳、延誤期程、配合度差、違反法令等行為,且情節重大時,採購機關可將該廠商通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予以停權,在停權期間,該廠商就不能承包政府標案,是對廠商的一個懲罰,也避免其他機關受害。

構成「拒絕往來廠商」之事由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有15種刊登不良廠商之事由(原本為14種,108年5月對於事由及停權期間有修法),凡承攬政府採購之廠商具有該事由者,招標機關應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拒絕往來廠商將受停權處分,於停權期間不得再承攬任何政府採購,以下為15款事由及停權期間: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停權3年。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停權3年。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停權3年。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停權3年。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停權3年。
  6.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判處有期徒刑者,停權3年;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停權1年。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前5年內未曾被刊登者,停權3月;被刊登1次者,停權6月;被刊登累計2次以上,停權1年。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前5年內未曾被刊登者,停權3月;被刊登1次者,停權6月;被刊登累計2次以上,停權1年。
  9.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前5年內未曾被刊登者,停權3月;被刊登1次者,停權6月;被刊登累計2次以上,停權1年。
  10.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前5年內未曾被刊登者,停權3月;被刊登1次者,停權6月;被刊登累計2次以上,停權1年。
  11. 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前5年內未曾被刊登者,停權3月;被刊登1次者,停權6月;被刊登累計2次以上,停權1年。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前5年內未曾被刊登者,停權3月;被刊登1次者,停權6月;被刊登累計2次以上,停權1年。
  13.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停權1年。
  14. 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停權1年。
  15.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判處有期徒刑者,停權3年。 

情節重大該如何判斷?

其中最常發生爭議的屬於「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可歸責於廠商而延誤履約、致解除終止契約」而情節重大者,情節重大須審酌廠商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履約情形、合格與不合格之比例,以及造成損害之嚴重性為綜合考量,過去政府採購法對所謂情節重大無明文規定,而108年5月修法後,於101條第4項增訂:「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作為情節重大的參考基準

而延誤履約部分,怎麼樣算延誤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有所規定,於巨額工程採購為10%,其他採購則為20%,招標機關亦得於招標文件另為規定。 

遭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該如何救濟?

採購機關在通知將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應先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採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各款情形之一 。

若採購機關認為應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在刊登前,應通知廠商,廠商接獲機關通知,認為違法或不當時,得於20日內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機關就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對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廠商得於15日內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直轄市則為市政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訴,機關就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若申訴審議結果駁回,機關也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對於工程會申訴審議結果不服者,因審議決定視同訴願決定,廠商得於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即可註銷刊登。

在行政訴訟期間,判決前停權時間已過,該怎麼辦?

承上所述,若工程會將申訴駁回,則採購機關就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了,已開始停權。

但行政訴訟非一時一刻就會結案,更何況亦有可能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常常在訴訟進行階段,停權期間已經過了。

遇此情形,廠商可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若法院未准許停止執行,但也不代表訴訟中停權期間過了,廠商就失去了訴訟利益,因法院若判決處分違法應撤銷,則廠商亦有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故行政法院仍須為實體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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