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履約爭議調解的注意事項、流程

2019-09-23

政府採購決標後,即屬於履約期間,履約爭議的解決途逕有「調解」、「仲裁」、「訴訟」,不過仲裁向來不被政府機關所喜用,而訴訟曠日廢時,通常廠商及機關都不願直接對簿公堂,所以「調解」是一個有機會快速、有效解決履約爭議的方式。

而對廠商而言,多半傾向申請調解,因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所申請之調解,機關是不能拒絕的,且速度比法院訴訟快上許多。

申請調解的範圍

得標後即屬履約程序,且包含驗收、保固,於此範圍內均屬得申請調解之範圍。

如何申請調解?

廠商不可就履約爭議事項直接申請調解,需要先與機關進行協議,協議不成後才能申請調解,不過協議並非嚴格要式,廠商曾經提出要求經機關拒絕,即屬協議不成。

機關、廠商都可以申請調解,但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係指程序上需配合,但機關可不接受廠商於調解中之要求);而如果是機關申請,就需要經由廠商的同意。

目前六都臺北、高雄、新北、臺中、臺南、桃園市政府設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該轄區內之履約爭議事件,應向該直轄市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而六都以外縣市之履約爭議事件,則應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要跑臺北了)。

調解書狀的撰寫及繳費

調解申請應以中文繕具申請書,表示「請求調解事項(訴求)」、「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證據」,並應提供一份副本給機關(若是機關提出,同樣副本給廠商),而機關(稱他造當事人,若是機關申請,他造當事人就是廠商)應於收到副本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以及副知申請人(提供一份副本)。

申請調解方,須繳納調解費,調解費依級距(請求調解事項之標的金額)所定,於2萬元至100萬元之間;如果不涉及標的金額之調解事項,調解費為3萬元。

調解程序的審查與進行

若申請調解程序合法,則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指定1至3人為調解委員(通常2人),並定調解期日。

調解委員應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所在,於必要時調查證據,並力求爭議事件儘速解決,而調解並不限定僅能一次、亦可排定第二次或第三次調解,惟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0條規定,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所以不能拖延過久,不過雙方合意者,可延長之。

調解建議與調解方案

調解總要結案的,但除了調解不成立外,基於解決問題的態度,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目的仍是試圖促成調解,於是調解委員若認為雙方有成立調解之可能,但尚有歧異,可用以下二種方式處理:

  • 調解建議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依職權提出書面調解建議,先送雙方當事人,讓雙方有時間考量,同時定合理期限命雙方回覆是否同意。且避免機關任意拒絕,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建議,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以促機關慎重考量調解建議。

調解建議是適用於雙方歧見較大的情形,而實務上現已廣泛使用調解建議方式來結束案件。

  • 調解方案

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可在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而兩造當事人若未在收到調解方案10日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成立調解;反之,則調解不成立。

由此可知,調解方案成立的效力較強,不表示異議即視同調解成立,而調解建議則須雙方明示同意才可成立,所以調解方案的作成是較不容易的,因為需要雙方於調解時意見幾近達成一致,而以機關立場,多半不會做出這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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