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業找「人頭」領國旅補助,有何刑事責任?

2019-10-30

交通部觀光局近期又推出了擴大國旅秋冬遊的補助,補助對象為出遊民眾兼旅宿業者,民眾在週六以外期日,到參加補助的旅宿業訂房,每床可以領取1000元補助,意即民眾有機會省下1000元(政府幫忙出),而旅宿業留下民眾個人訂房資料後,再向觀光局申請補助款,政策目的就是希望能增加旅宿業的住房率。

有關補助的詳細資格條件,可以參考Youtuber林宣有影片解說喔(筆者認為很詳盡)

而補助的條件,必須有旅客實際入住才行,但據傳有一些旅宿業者找人頭製作假入住的申請資料,再向觀光局申請補助,反正觀光局不太可能進行稽查!?但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刑責了。

找人頭詐領國旅補助,成立刑法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為刑法詐欺罪的規定。

擴大國旅秋冬遊補助的要件之一,即為該名旅客有實際訂房住入。但旅宿業者找的「人頭旅客」,根本沒有真正訂房、沒有入住,也沒有付錢給旅宿業者,而以虛偽不實之事項向觀光局申請補助,即可能使觀光局陷於錯誤而給付補助款,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而本罪為公訴罪,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因一時貪念而賠上商譽。

除詐欺罪外,是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為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條文,本條在處罰民眾使公務員登載錯誤內容於職掌公文書的行為。

不過實務對於本罪加上一個要件,就是限於公務員對於該登載事項,無查核、調查義務或權限時,始會成罪。而「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推廣擴大國旅秋冬遊補助要點」第8點第1項規定:「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由此可知,觀光局對於申請內容是否屬實,是有查核權限的,以上開實務見解,旅宿業找人頭詐領國旅補助,並不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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