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抵押權有無「權利存續期間」的概念?

2019-10-01

一些較早期設定的普通抵押權,土地謄本上有時會看到「權利存續期間」,例如民國80年至民國100年之類的,不過民法上也沒有關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的規定呀,如果超過存續期間後,普通抵押權的效力有影響嗎?到底是怎麼回事?其實這是一個誤會....。

普通抵押權無權利存續期間之概念

依現行民法規定,不論普通或最高限額抵押權,都沒有「權利存續期間」的規定,那權利存續期間的登記是哪來的?是因為96年民法修正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存續期間的規定,普通抵押權則無,不過很多民眾要設定普通抵押權,在填寫登記申請書時,不知道權利存續期間只適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也一併寫上去,而地政機關也誤為登記,才導致普通抵押權登記謄本出現權利存續期間的登載。

不過普通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不能脫離債權單獨存在,在主債權消滅前,抵押權繼續存在,所以本身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故存續期間的登記並無意義,簡言之,就是可以視而不見。

最高限額抵押權僅有確定期日,無權利存續期間

而民國96年民法修正後,最高限額抵押權有關存續期間的規定也已刪除,也僅有確定期日之約定,權利存續期間已消失在歷史中了。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