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決標,程序如何進行?

2019-08-23

行政機關對於採購案件之決標方式,有最低標決標及最有利標決標二種,所謂最低標決標,就是指在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決標給投標價少於底價最低價之廠商。而最有利標,則是在符合投標資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中,選擇履約能力最佳之廠商。實務已越來越廣泛使用最有利標,不過程序如何進行呢?

異質採購才能使用最有利標

機關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如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應先確定採購標的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2項異質之規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所謂異質,係指由不同廠商履約,通常品質會有差異,也就是廠商能力有所不同,例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就是以採用最有利標為原則。

最有利標之評選程序

機關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評審標準,評審標準包括評審項目及各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評選項目有子項者,各項之配分或權重,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但應於開標前備妥。

接著依據評審標準準,評審委員會評審各廠商之投標內容,評定其,並計算評分結果

依據招標文件所定方式如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決定最有利標(得分最高的廠商)。

若無法決定最有利標時,可採行協商措施,由機關個別與各投標商討論其投標內容之優缺點,再由廠商就招標文件規定可更改之項目重行遞送投標文件,供機關再次評選,可有效節省時間。而此種協商程序不得逾三次,意思就是如果一直無法決定,但仍有改進空間,可以三次改良直到選出最有利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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