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常見履約糾紛,簽約時應注意的三個重點項目

2019-07-22

經過280天的孕期和生產過程後,一定要讓辛苦的老婆能舒服得做月子,許多民眾在懷孕初期就會開始尋覓適合自己的月子中心,而且還不容易有空位,完全感覺不出來臺灣是少子化嚴重的國家。不過在挑選月子中心時,除了價錢、服務、環境外,仍須留意契約是否有顯失公平或違反主管機關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特別是「定金」、「終止或解除契約」、「可入住日之彈性」三個重點。

簽約時應付多少定(訂)金?

行政院頒布之「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月子中心於簽約時收取之定金,不得超過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十

所以坊間如果月子中心的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簽約時應給付超過10%的定金,超過範圍即屬無效,消費者簽約時也要更慎重考慮了。

解約時可否沒收定金,沒收定金之數額? 

行政院之「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此亦有規定,而且也不是任何情形都可沒收定金。

  •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解約(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 等)

月子中心須無息退還全數定金

  • 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解約(消費者簽約後不想住了)

1.在預定入住日之前31日解約→最多沒收定金10%(即總價金1%)

2.在預定入住日之前21日至30日解約→最多沒收定金10%(即總價金2%)

3.在預定入住日之前2日至20日解約→最多沒收定金30%(即總價金3%)

4.於預定入住日之前1日解約→最多沒收定金50%(即總價金5%)

5.在預定入住日當日解約→可沒收全部定金(即總價金10%)

  • 不可歸責於月子中心之事由而解約(天災、戰亂或疫情等)

月子中心應將消費者給付之定金,無息全額退還

  • 可歸責於月子中心之事由而解約

月子中心應加倍退還定金給消費者

入住日的彈性時間

生產日期幾乎不會剛好在預產日,通尚都會提早,有時候也會延遲,所以入住是否有彈性時間?彈性時間多長?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點。

行政院提供之「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係規定:「預定日期之前後三週,產婦或嬰兒得隨時進住,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所以月子中心必須為消費者在預定日的前後三週保留空房,讓消費者可隨時入住。

但要留意的是,這項規定只寫在定型化契約範圍,而未規定在「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中」,所以彈性期僅具建議性質,對月子中心並無拘束力,所以月子中心如果只給予一週的彈性期間,也並未違法,所以消費者在選擇月子中心時,彈性期是務必要看清楚和想清楚了,因為一但簽約,日後無法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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