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給付義務但又無力清償,可以請法官判決准許分期付款嗎?

2020-04-08

民事訴訟的被告,若確有侵權事實而須負賠償責任(例如對於車禍為肇事原因之被告),可是因為經濟能力不佳而無法清償,只能等著法院判賠,而被告可否請求法官判決分期付款呢?

調解程序

可請求分期付款,調解就是雙方講好就好,若債權人同意分期付款,就可以分期付款(有點廢話)。不過畢竟債權人能一次拿的話,誰想分期?所以債務人希望分期清償時,應表示自己有清償意願,但自己經濟能力不佳(應詳實說明並提出佐證資料),因此請求分期 。

就是盡力展現自己的誠意,並且讓債權人感覺到日後強制執行很困難,有時調解委員也會幫忙勸債權人考慮接受分期,可是分期的期間,也不宜過長就是了。

訴訟程序

若調解不成進入法官審理之訴訟階段,是否可請求法官判決准許分期?

民法第318條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原則上是沒有要求分期付款權利的。但依民法第318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院在例外情形,可斟酌債務人的經濟能力(例如低收入戶),允許債務人在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但法院判決准許分期的情形十分罕見,真的是例外中的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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