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遭受性侵害,父母子女都可獨立求償

2021-01-10

妨害性自主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如果被害人未成年,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通常是父母)代其提出損害賠償之訴訟。不過有些父母在此類訴訟的原告,只列了子女(自己只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忽略了父母自己也可以獨立求償,因此獲得的賠償也減少了。

未子年子女遭性侵害,父母的親權(人格權)因此受害,可獨立請求損害賠償

未成年子女自己在求償時,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關於父、母方面,則是同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72號判例認為:「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甚明。此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因親子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稱之為『親權』、『監護權』或『監督權』,應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保護之權利。」

因此父母對子女監護權受不法之侵害,自屬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應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而有父母之未成年子女與人性交,亦應認其父母之保護、教養之監護權受有不法之侵害,其父母自得依上揭侵權行為之法則主張權利,父母亦得獨立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如果父母同時將子女、父、母均列為原告,理論上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會較高(因為請求權人從1個變成3個),但還是需要在訴狀中敘明民法的請求權基礎,所以關於訴訟的專業事項,還是建議請教律師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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