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在格子內,被他人移動導致被罰,有撤銷罰單的機會嗎?

2020-06-19

機車停在身心障礙專用格旁的機車格內,結果回來牽車時,發現車子不僅不在原來的格子內,還被移到旁邊的身心障礙專用格中,被警察開了1張違規單;同樣的案例,也可能發生機車被從格子中移到非停車格的黃線或紅線旁,一樣被警察開了違規罰單。

覺得很無辜,有機會透過行政救濟撤銷罰單嗎?難度很高!

究竟是人民要舉證「車被移動過」?還是由裁處機關舉證「車子一開始就是違規停車」?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個舉證的大原則一樣適用於行政訴訟中。

而民眾停好機車後,怎麼可能會拍照或架個GoPro在那錄影?而警察會幫你調監視器畫面確認有沒有被移動過嗎?其實多半會被拒絕,所以當人民抗辯自己沒有違規停車,而是被他人事後移動的時候,法官根本沒有什麼資料可以來憑斷。所以舉證責任的分配,就跟案件的結果有很大很大的關連

而法院實務是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呢?對人民較為不利的是,認為「應由人民舉證車被移動過」的見解,是實務的多數說,且可說壓倒性的,僅有少數法官認為「應由行政機關舉證車子一開始就是停在違法的地方」。

多數見解:由受處分人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訴訟法同。

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已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盡主張事實及聲明證據之能事,並盡職權調查義務查明事實真相,但事實仍真偽不明時,則作舉證責任之分配,使應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該不利之結果。

意即行政法院就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事件,僅係免除行政訴訟當事人之主張責任(即所謂主觀舉證責任),並非免除當事人之舉證義務(所謂客觀舉證責任),待證事實陷於不明時,當事人仍應負擔不利益之舉證責任分配。

裁處機關若已提出採證照片,證明機車處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內,已可推定車主有違規行為,裁處並非無據。則民眾若機車被移動過、被移到旁邊的身心障礙專用格中等情事,屬有利於己之事實,在法院已盡力調查後,仍無法知悉車子究竟有無被移動過,則舉證責任就應由受罰民眾負擔,如果無法舉證車子被移動,就會由民眾負擔不利益之結果,罰單仍會維持

少數見解:由裁處機關負舉證責任(但限於人民主張確有可能發生時)

少數見解並非一概將舉證責任轉由裁處機關負擔,而是會再更細緻區分案件情節。

假若受罰民眾主張:「機車是停在正常停車格,只是是停在最旁邊的格子,而停了很多天,而其他民眾為了停車會插進插出,過程中車子可能被移動,所以自己的機車才會跑到身障停車格內。」之類的情節。

在兩種停車格之間,若無障礙物區隔停放,則每一時段皆有機車騎士圖自己之便而移動停車格之機車,確實機車仍可能被移至身障停車格,確實有可能遭其他亟待停車之機車騎士,因一己私心,而將之移置至停車格線外,並非不能想像。

另從一般人角度觀之,如欲一連停放數十日不去移動者,原則上會選擇已有安全合法停放之空間,始放心多日未到場,否則違規停放多日,因長期乏留意照顧,恐遭拖吊或其他違規舉發,一般人當不致如此恣意妄為,除非有其他明確證據證明原告屬此類極端有法敵對意識,或處理自己事務有遠低於一般智識之人之注意能力者,否則受罰民眾的主張並非不能想像而有合理懷疑為真。

禁止停車雖屬推定過失責任之類型,惟人民若能舉證其停車行為並無過失,即不應受處罰。若依人民所辯情節及舉發照片中,機車所處位置,倘確實有可能因其他人所為而遭移出。其主張不無可能,反而應由裁處機關「證明其機車自始即非停在停車格內」,若裁處機關無從舉證證明,不應將本件不利益歸責於人民,罰單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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