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不成立的回函,是否為行政處分?

2019-07-28

民眾向主管機關檢舉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例如檢舉違規停車、亂丟垃圾等),但經主管機關調查後,認為不符合處罰要件,遂回覆民眾檢舉不成立,民眾是否得對檢舉不成立的回函提出不服、救濟呢?

而關於這個問題,最重要的爭點就是檢舉不成立的回函,是否為「行政處分」?因為只有行政處分才能提出救濟,若僅是不具法律效果的通知,民眾是不能再表示不服的。

檢舉不成立之函文不是行政處分

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四),行政機關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採取不得救濟之見解。

因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檢舉人調查結果,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管機關不為處分的結果,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通常不會),也只是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檢舉不成立之回函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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