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更審時,可否擴張上訴聲明?

2019-08-26

什麼是擴張上訴聲明?擴張上訴聲明係指當事人對下級審全部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於上訴審程序中,上訴人擴充上訴聲明,使上訴範圍更為擴大。例如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被告先針對50萬元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而在二審階段擴張上訴聲明,請法院撤銷原審應給付全部100萬元之判決。

擴張上訴聲明僅可於第二審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不得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依此反面解釋,可知擴張上訴聲明僅可於第二審為之

更審中可否擴張上訴聲明?

更審也是第二審程序(對原二審判決不服,上訴三審,經三審廢棄發回二審更新審理),而上訴人在更審程序可否擴張上訴呢?

這各問題在於,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但書規定,更審程序中,被上訴人不得提出附帶上訴,但民事訴訟法卻未對擴張上訴作相同限制,究竟是立法者有意為之?或是立法漏洞呢?

實務係採肯定見解,最高法院93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既然法律無明文禁止上訴人於更審程序擴張上訴聲明,即代表上訴人有此權利。不過學說見解則認為,「附帶上訴」與「擴張上訴聲明」係處於對等權利與制度設計,所以法律明文限制其一者,另一者亦應受限制,主張更審程序不得擴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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