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工作者因車禍殘廢,可以請求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嗎?

2020-03-27
因車禍而殘疾的被害人,會影響其工作能力,而殘疾的嚴重程度,也會依「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和「醫院的鑑定結果」,會給出一個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的數據,被害人可據此請求工作損失。

但實務上常看到一種抗辯,加害人主張被害人車禍前沒有工作,本來就沒有收入,怎麼可以請求工作損失?法院對此的見解是如何呢? 

如何計算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金額?

首先被害人可提出近半年或一年的收入資料,算出平均月收入(例如每月4萬元),再依醫院鑑定失能等級、比例(例如喪失69%勞動能力),並扣除中間利息而依霍夫曼係數計算一次給付總額(至被害人65歲退休為止)之收入損失。

沒有工作,仍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

縱使被害人沒有工作(例如家管),但對於家務工作而付出勞力亦屬服勞務,且如其身體健康正常有工作能力,則有另謀職業之機會,若因傷不能工作,仍應允其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且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不以被害人有工作收入為必要,而係以是否確有勞動能力損失為據。 

法院通常以基本工資來計算每月收入,計算至65歲法定退休年齡為止,所以「自宅警備員」就可以鬆口氣了。那如果65歲以上的老人,就不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了嗎?其實也未必,也是有法官會自由心證判斷老人還可以工作多久,還是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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