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雇用員工,就不能成立投保單位?

2019-07-23

投保勞保還是比國民年金有保障得多,未受雇於雇主、個人執業,可否以自己個人名義成立勞保單位,繼續投保勞保呢?依現行法令及函釋,是有條件允許的,以下為大家解說: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可投保勞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所以雇主仍然可以投保勞保,所以勞保承保對象並不僅止於受雇勞工而已。

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之雇主,得單獨成立投保單位為自己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勞保2字第0910062724號函釋:「雇主與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後,如員工均已離職並申報退保,僅餘雇主自營,該雇主准比照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之規定辦理,嗣後如再僱用員工時,其員工應一併申報加保。綜上,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係指符合(1)已辦理營業(利)登記、(2)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3)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主。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所以民眾要成立一個自己的投保單位,單獨為自己加保勞保,如果過去不層僱用員工,即不符合條件,須夾帶一個聘僱員工一起加保,才能成立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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