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設立與能力

2019-12-06

法人係基於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成立者,具有同於自然人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法人必須登記才能成立,否則只是團體,不具有權利能力(例如學校社團)。私法人可依其係為「財產之集合」或「人之集合」,區分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設立完成,終於清算終結時。法人的權利能力跟自然人仍有部分差別,例如法人不享有人格權(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

法人的行為能力

法人為從事其目的事業所必要,具有行為能力,由其代表機關(通常係負責人)代表法人從事法律行為。

法人的責任能力

法人的責任能力,須區分為「契約」及「侵權」責任觀之,並區分為「代表機關」之行為或「非代表機關」之行為:

  • 契約責任:
    若係代表機關行為,即屬於法人之行為,法人須負自己責任(例如董事長代表簽約)。
    若係非代表機關行為,則屬行為人責任,法人則依民法第224條規定負責(代理人或使用人有故意或過失時,法人應負同一責任)。
  • 侵權責任:
    若係代表機關行為,則是法人自己之行為,法人自己負侵權責任(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若係非代表機關之行為,則屬他人行為,法人則依民法第118條規定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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