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緩刑後,被告不還錢(不履行緩刑條件)怎麼辦?

2019-08-21

關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常見的例如過失致死、詐欺、侵占、肇事逃逸),若被告五年內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則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被害人也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時,法官可判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宣告二年至五年之緩刑。

分期付款協議,可列為給予緩刑之條件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有些被告並無足夠金錢可以一次賠償給被害人,係以約定分期清償之方式為之,但為了確保被告確實履行,即可以依上開法律依據,請求法官將分期還款的條件列為緩刑的附帶條件。則判決主文就會將分期協議記載,命被告應按期給付給被害人。讓被告可以不用被關,但必須按約定還錢。

被告不履行緩刑分期付款條件怎麼辦?

許多被害人擔心緩刑判決了,既然判決確定,那被告假使毀約不付賠償金了,那是不是也拿被告沒辦法了?

其實不會,且實際上被告大多會遵守緩刑的條件,因為不遵守的話有可能會被撤銷緩刑,到時又要進入大牢。但被害人如果都不表示意見、也不向地檢署陳報沒收到錢,那地檢署、法院也不會主動來處理。

而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如果被告未履行緩刑附帶條件(即分期協議),被害人可以向地檢署敘明事由,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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