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調解流程及應有認識

2019-07-30

調解是一個重要的紛爭解決機制,通常比訴訟打官司要有效率,目前法院也是鼓勵民眾能多利用調解程序。調解會由法院的調解委員或司法事務官居中協調,勸諭雙方讓步,充當合事佬的角色。

而調解如果成立,其效力如同法院的確定判決,若他方不履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各式各樣的案件都可聲請法院調解,以求解決爭端,以下簡單介紹法院調解的流程,讓民眾對調解有基本的認識。

什麼事情可以聲請法院調解?

承如上述,各式各樣的案件均可聲請調解,而調解也不拘泥於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法院都會受理。但如果法律上無理,基本上調解也是很難成立的,就像對於別人不合理的要求,我們一定難以接受,是一樣的道理。

如何向法院聲請調解?

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除自己和對方的姓名、聯絡方式外,應敘明事實經過其訴求。而裁判費也比提起訴訟來得便宜,法院收案後,即會排定調解時間,依通知時間到場即可。

法院調解裁判費徵收一覽表
法院調解裁判費徵收一覽表

調解並非萬能,當事人仍須盡力

第一次調解後,雙方雖未達成和解,但已有共識,仍可排定續調之時間,雖然理論上續調次數無限制,但法院的調解案件是有結案時間限制的(三個月),如果超過三個月仍無法調解成立,除非敘明事由經司法事務官核可,不然法院還是會直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後還是要訴訟處理。

目前法院在家事調解方面做得不錯,調解委員都有耐心,會盡力促成和解;但民事調解就不一樣了,民事的調解委員較少會花時間勸諭雙方,反而希望當事人自己多私下談,若在法院無共識,有的委員也會建議當事人直接調解不成立去訴訟,反而無法發揮調解的功能。

所以民眾向法院聲請調解時,也要多花時間私下跟對方談,不要只在法院談,才能增加調解成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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