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什麼一直要當事人陳報對造的戶籍謄本?

2019-06-17

您如果有向法院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的經驗,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或函文時,上面可能會記載「原告(債權人)應提出被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到院(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這是什麼意思呢?法院為什麼要我提出對方的戶籍謄本?強制執行程序甚至會叫當事人提出對方戶籍謄本好幾次,到底有什麼目的?

法院要求提出戶籍謄本的目的

法院文書是否「送達」被告,關乎訴訟程序的進行,如果無法合法送達,法院就必須公示送達,而起訴狀所載的對造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未必就是正確的,所以法院才會要求原告(聲請人)提出對造的戶籍謄本供法院核對,民事、家事訴訟多半只要提出一次就可以了。

而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每次執行命令更著重對方是否合法送達,所以每次核發執行命令時,都會要求債權人再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以查明對方是否搬家、戶籍是否遷移,也是確認對方身分是否為戶長。

難道法院自己不能查嗎?其實法院自己就可以調得到對造的戶籍資料了,但為什麼還要民眾自行提供?實際上,如果是對造身分明確者,法院依職權調閱戶籍資料,才符合司法院號稱的便民、禮民、效能。

司法院也曾函知各級法院,除因個案案情或其他個別因素難以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之情形外,宜盡量利用該系統查詢,避免由當事人檢附(司法院103年5月19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11582號函),但很多法院或法官不當一回事。

如何取得戶籍謄本?

當事人持法院的開庭通知、公文(載有應提出某某人戶籍謄本的文字),攜帶公文、身分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一張戶籍謄本的規費15元。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公文、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人員就會把戶籍謄本核發給你。

如果遇到同名同姓,不確定是誰的狀況時(不知道身分證字號),則要盡量提供戶政人員對方的籍貫、推測戶籍所在地、出生年份等資料,讓戶政人員有辦法查詢到特定人。

申請到對造的戶籍謄本後,以陳報狀檢附戶籍謄本,遞送到法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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