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調解之成立,須本人到場,不可由律師代理

2019-09-23

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離婚為強制調解案件,所以法院一定會先安排一次調解期日,通常兩造到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能夠成立離婚,就可以不用再打訴訟,省去諸多時間成本。

法院調解如果成立,會請雙方簽立調解筆錄,一方持調解筆錄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過如果有委任律師的話,可不可以本人不出席調解,調解筆錄可否請律師代簽呢?

調解筆錄須由本人簽署,若一方不到即無法成立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家事事件法將「離婚」、「終止收養」之調解成立,須本人表明合意始可,在實務運作的體現上,就是本人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所以不可以由律師代簽,所以只要有調解成立之機會,原告本人也務必要出席調解。

簽署調解筆錄後,大約二週可以收到法院寄達的調解筆錄正本(不過離婚在調解筆錄簽署時就生效),此調解筆錄就視同確定判決,夫妻一方持之到戶政事務所即可辦妥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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