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隨時要求子女扶養嗎?還是「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

2019-07-07

扶養費請求事件是家事事件常見類型之一,遇到這類案件時,常會感到法律規定與民眾的期待是有不小的落差的,盡孝道和盡法律上扶養義務是完全不同的層次,這要從民法對於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要件規定講起。

父母在「不能維持生活」時,才能請求子女扶養

民法第1117條規定:「Ⅰ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Ⅱ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最高法院62年第2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四):「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所以父母要訴請子女扶養,必須父母已無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如果仍有退休金或足以維持生活的存款,或是另有非自住的房屋,就沒辦法請求子女扶養。是和一般民眾生活認知不同之處。

不能維持生活如何介定呢?

與有沒有工作能力或年齡無關,單以「不能自己維持生活」來判斷,例如沒有固定收入、存款已不足夠(例如僅能生活不到半年等等)、除了自住房屋外已無其他不動產、無其他有價值可變價之動產,就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求,可請求子女扶養自己。

有法院見解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若無庸工作而得利用其既有財產之收入(如租金或利息)以維持其生活者,即係屬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然若其維持生活所需尚須以其工作所得或蝕其財產老本者,即非屬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

有些長者領有老人年金等政府補助(每月約5千至8千元不等),但這些錢仍遠低於最低生活水準,子女不得因此免除扶養責任,仍須給付父母必要生活支出和政府補助金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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