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死亡,子女仍可向法院訴請生父認領

2019-07-25

一般訴訟案件,當事人一方如果已死亡,即不得作為案件之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如果是民事涉及財產權案件,則可將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列為原、被告,如果是刑事案件,則不得再為追訴。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已死亡、或訴訟中死亡,法院都無法下判決,因婚姻關係已隨死亡而消滅,我國法律尚不允許對死亡配偶訴請離婚(有些人堅持配偶欄要消去對方名字)。

不過認領子女的案件類型則否,如果一個人的生父一直是不詳,求學、求職及社會生活中,難免遭他人有異樣眼光,而且生父即使死亡,仍有遺產繼承問題待解決,故法律上生父之有無,不論是死是活,對於子女均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允許子女向法院提起請求認領子女之訴

訴請死亡生父認領之法律依據

96年5月23日民法增訂「生父死亡強制認領子女」之規定,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所以生父死亡後,子女得以生父之繼承人為被告(若無繼承人,直轄市以為社會局,非直轄市以縣市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且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96年5月23日修法前出生之人,亦適用之。

法院判決生父認領後,子女即可行使遺產繼承之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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