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罵「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成立公然侮辱罪?

2019-05-14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本條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特別規定, 辱罵公務員的刑責比較重。假如民眾當庭不滿法官或檢察官,批評「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是否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呢?

罵司法人員恐龍,尚屬言論自由範圍,不應成立侮辱公務員罪

「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 、「恐龍法院」等用語,雖然帶有偏見且不當,但在國內已屬常見,且在民主國家,人民對公務員有所不滿,並以辛辣之言辭譏謹某特定職務公務員之作為應被容許,國家機器對類此言論之審查應在最小範圍內為之甚至完全避免,否則即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重要目的。

且上開批評,亦為人民對某特定職務之公務員表達不滿而透過意見表達形成輿論以希望對國家公權力產生制衡效果之方式,民主國家的政府,即應對此表達充分之尊重,不應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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