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收取管理費

2019-11-21

所謂公寓大廈之「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例如約定頂樓陽台供頂樓住戶專用,其他住戶不得使用即屬之。不過約定專用畢竟本來是共用部分,原本是可以收取管理費的,那假如原共用部分,嗣後改為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管委會還可以就這個部分收管理費嗎?

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而同條第2項本文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約定專用部分既然係由特定住戶專門使用,法規也規範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該住戶自行為之及負擔費用。而管委會只僅就共用部分負修繕、管理、維護之責,也才能收取管理費。所以約定專用部分,自然不是管委會得收取管理費之範圍了。如原共同部分嗣後變更為約定專用,應就變更範圍,依比例降低住戶應負擔之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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