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簽名需要簽全名嗎?簽綽號可以嗎?

2020-04-11

本票的簽發或背書,發票人、背書人須簽名或蓋章,最正確的方式當然是簽全名,但如果簽藝名、綽號或是簽名潦草、鬼畫符,本票就一定無效嗎?

例如臺北市議員邱威傑開了一張本票,用以支付拍片的便當費,本票上簽名「呱吉」,則本票是否有效呢?

能辨別某特定人者即可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判決:「簽名云者,於文書親署姓名,以為憑信之謂。雖關於支票上之簽名,因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是故,僅簽其姓或名,即生簽名之效力。且所簽之名,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字或號,或雅號、藝名,均無不可。但除以蓋章代之者外,要必以文字書寫,且能辨別足以表示為某特定人之命名者,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64年第5次民庭決議:「所謂簽名,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且修正前票據法第六條更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畫押代之,僅簽姓或名,較畫押慎重,足見票據上之簽名,不限於簽全名,如僅簽姓或名者,亦生簽名之效力。」

所以票據上的簽名,並不限於簽全名,重點在於「能辨別係某特定人」即可。但律師還是強烈建議要簽本名,或你收票據的時候,也務必要求對方要簽本名、寫清楚,不然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仍有被法院以無法特定發票人身分為由(法院又不認識你們,對法院來說,仍然不易辨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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